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