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发布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