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