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客运车辆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不在等级客运站(场)发车的,客运经营者负责车辆安全检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乘客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权拒绝其乘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不得载客运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