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

(二)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不得拒载、甩客、故意绕道。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