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二)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异地驻点营运;(三)不得拒载、甩客、故意绕道。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