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车辆类型等级、班线类别和资质条件等确定经营权期限。

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