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

(二)欺骗旅客、骗取货物、敲诈托运人;

(三)堵站堵道,擅自停运;

(四)违法超限、超载;

(五)干扰、阻挠他人正常经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