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二)欺骗旅客、骗取货物、敲诈托运人;(三)堵站堵道,擅自停运;(四)违法超限、超载;(五)干扰、阻挠他人正常经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