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和督查检查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