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土地、水电气热、通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需求。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