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预算工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市、区)财政科技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