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预算工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县(市、区)财政科技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