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对外开放共享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等资源,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的科学仪器、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

鼓励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面向公众开放生产设施、流程或者展览场所等,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建设科普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各类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竞赛和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