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