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支持、奖励等制度,通过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公共服务采购等方式,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培育等活动。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