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有效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产学研合作方式,协同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