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在本市创办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服务平台和载体,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融资、技术咨询、研究开发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