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动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发展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医药和医疗器械、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的;

(二)促进食品、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

(三)壮大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的;

(四)培育新型电子显示、氢能、人工智能、无人机、“中医药+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的;

(五)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等绿色低碳产业的;

(六)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