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有效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