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组织有关承办单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