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对代表建议久拖不办、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