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工作大局,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