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邀请代表参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调研询问,实地查看,召开督办会,听取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