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检查情况。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