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第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不属于本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者自行转办。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