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建议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承办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共识,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