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可以领衔督办相关领域的代表建议,推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领衔督办代表建议的协调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