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拟定代表建议交办方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建议内容及时交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