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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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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九条

有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进行分类、整理并提出交办意见。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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