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微信小程序、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