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与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