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执法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