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作业方案;

(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