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包括下列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