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危险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受托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