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等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