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