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