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公共游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电动车集中充电、剧本娱乐等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二)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四)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临近准许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人员进入并及时疏散;
(七)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隐患的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