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以及高压电力设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高空、水上、水下作业等危险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