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