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和考核: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己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