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检测评估并登记建档;
(二)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三)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