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