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