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含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