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