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八)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