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因冰川保护而增加支出或者付出成本的主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冰川保护目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冰川保护成本和成效等因素确定。

鼓励受益地区与冰川所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等,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横向补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