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冰川泥石流、冰雪洪水、雪崩、冰崩、冰湖溃决等相关自然灾害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依法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开展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根据冰川自然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发生冰川泥石流、冰雪洪水、雪崩、冰崩、冰湖溃决等自然灾害的,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自然灾害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治理、恢复重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