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冰川保护工作应当兼顾冰川所在地原住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冰川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原住居民采用有益于冰川及其周边生态系统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支持和引导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推行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冰川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管护岗位选聘机制,优先安排冰川所在地及其周边的原住居民参与生态巡查看护等工作,并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