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冰川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在维持生态平衡、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水土保持、防沙固土等防止冰川消融方面的功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