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冰川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编制、冰川保护领域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审批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冰川和冰湖的调查与监测、冰川变化机理、冰川消融应对措施、冰川灾害防治等冰川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咨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